圍繞一座礦山是否越界開采,江山市友立礦業有限公司(下稱“友立礦業”)和國土局、檢察院經歷8年數輪司法鏖戰,至今仍未解決問題。
礦山越界陷“羅生門”
江山市是浙江省衢州市代管的縣級市,友立礦業在當地從事白云巖礦開采。2007年5月21日,江山國土資源局對江山市新塘塢白云巖礦區探礦權進行掛牌出讓。友立礦業公司經公開競價獲得該探礦權,之后獲得采礦許可。
現任股東于2011年1月通過股權轉讓取得了友立礦業所有權,于2012年發生過越界開采,2014年1月14日江山市國土資源局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實際越界開采1.74千噸,公司交罰款7.3萬元。
到2015年,江山市國土資源局(下稱“江山國土局”)稱收到舉報稱友立礦業的白云巖礦越界開采。2015年10月24日,江山市國土局因友立礦業涉嫌非法采礦將案件移送公安,江山市公安局2016年12月6日作出《立案告知書》。
江山國土局有兩份關鍵證據,其中一份為浙江省第三地質大隊編制的《友立礦業白云巖礦越界開采資源儲量估算報告》等7份報告。但浙江省第三地質大隊委托的司法鑒定顯示,該報告系私刻公章偽造,并向江山國土局發去說明函。這也是此案在當時引發爭議的重要原因。
江山國土局的另一份證據,是湖南省核工業二三〇研究所出具的《江山市友立礦業白云巖礦資源儲量估算報告》。2015年12月,依據江山市公安局的要求,江山國土局向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請示,要求對友立礦業界外開采破壞價值進行鑒定。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意見認為核工業二三〇研究所作出的越界結論有效,確定友立礦業2007-2015年間有越界行為,但對分時段儲量工作報告不予鑒定——這無法證明友立礦業的越界開采發生于2013年至2015年。
江山國土局找到了為友立礦業制作年度儲量估算報告的兩家機構,要求他們出具年報修正版。2007年到2013年期間,友立礦業的年報是由中國冶金地質總局浙江地質勘察院(下稱“中冶浙江地勘院”);2014年到2015年的年報由浙江省第七地質大隊所作。
無論是年報修正版還是湖南出具的報告,友立礦業的越界開采量均達到“價值10萬元”的刑事立案標準。
被要求出具年報修正版的兩家機構則均作出說明:
第七地質大隊稱修正版與原版出現5.3萬噸左右的偏差,是“不同人員估算的差異化”,以及測量圖中礦區范圍坐標比采礦證上坐標西移1.4米,并認為礦區所涉及的越界處為礦石堆放處,由于測量時間不同,造成礦堆地貌不斷變化,造成開采假象。中冶浙江地勘院發函認為修正版不能作為有效依據。
2016年10月18日,兩家機構多名編制年報的地質測量專業人員因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江山市公安局刑拘。2018年江山市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江山國土局的取證方式引發爭議,但這只是漫長訴訟的開始……
打贏行政訴訟,但開礦許可“到期”
2015年10月,江山國土局三次發出接受調查通知書,兩次口頭責令公司停產,2016年10月24日出具《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友立礦業對江山國土局作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友立礦業代理律師認為,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作出具體行為應當遵守法律,口頭及書面責令原告停產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沒有法律依據,嚴重侵犯原告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通知書。
江山市國土局答辯稱,原告擅自超越采礦許可證載明的采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屬非法采礦,依法應停止開采。原告超越批準的礦區采礦被處罰,拒不退回本礦區內開采,已造成礦區資源破壞。原告行為嚴重違法,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國土資源局已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因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或中止審理。
衢州市柯城區法院一審認為,江山國土局通知書中未援引作出該通知書所適用的具體法律法規,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內容相悖,系適用法律錯誤。據此判決撤銷該通知書。
江山國土局提出上訴,認為原判決未對被上訴人是否非法開采、應否停止開采未作評判;對上訴人作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的性質也未作出判決。被上訴人涉嫌犯罪行為已被公安機關決定刑事立案,原審法院未按相關規定中止審理錯誤。
2017年4月,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企業贏了官司,可沒多久采礦許可被“到期了”。
2017年12月6日,江山國土局下達《江山市國土資源局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認定江山國土局在2007年12月19日作出的有效期限為19年的采礦行政許可已超越法定職權,故撤銷該采礦行政許可。
許可期限變更跟礦區儲量有關。2007年江山國土局認定涉案礦區儲量449.65萬噸,可開采儲量380.4萬噸,規劃生產能力20萬噸/年,預計服務年限19年。于是江山國土局為友立礦業公司頒發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19年。2017年,江山國土局稱,依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該礦區屬小型礦山,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故決定撤銷原采礦行政許可。
友立礦業對此不服,認為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為19年,稱企業以19年采礦有效期限為基礎測算成本和預期收益,交納了采礦權使用費并投入巨資擴建廠房、購買機器設備進行生產建設,同時投入了巨大成本協調周邊村莊的各種關系。江山國土局對因自身重大過錯造成的友立公司巨額成本損失和預期損失只字不提。
圍繞行政許可是否撤銷,雙方再度對簿公堂。一審二審判決均駁回友立礦業申請。友立礦業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浙江高院認為,本案爭議的核心是江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國土局被撤銷,下稱“江山資規局”)通過撤銷許可行為的方式進行糾錯,是否合法。判決認為再審申請人提出的被申請人未采用對友立礦業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糾錯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2020年3月,浙江高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了一二審判決,也撤銷了江山資規局的《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要求江山資規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重新就其于2007年作出的采礦許可存在的問題作出處理決定。
鏖戰8年,省高院再立案
在浙江高院下達判決的一個月后,江山市資規局向友立礦業發出《變更行政許可告知書》。江山資規局稱根據浙江高院判決作出的重新處理決定,從原來的“撤銷”許可,改為“變更”許可——將采礦許可期限改為10年,即2017年12月19日到期。友立礦業方面對第一財經表示,他們認為兩種處理其實是一回事,“在2020年宣布2017年的事情”。
新一輪訴訟又開始了,友立礦業提起訴訟,申請撤銷這份《變更行政許可告知書》。一二審判決均駁回友立礦業訴訟請求,其中衢州中院二審判決稱:“江山資規局在糾正違法行為的同時,應當對友立礦業的相關投資主動作出處理。如友立礦業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友立礦業告訴第一財經,雖然江山資規局沒有進行后續處理,但他們公司也并沒有再發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之外,雙方的另一片戰場是圍繞非法采礦罪的刑事訴訟。
江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友立礦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汪建良犯非法采礦罪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刑事判決。
判決認為,被告單位友立礦業在2011年11月3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間,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超越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開采29.743萬噸白云巖礦石,以每噸平均價值36元計算,越界開采礦產品價值共計1070.748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
被告人汪建良作為友立礦業2011年11月3日至2012年11月18日、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8月3日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其白云石礦的礦山開采,超越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開采10.46萬噸白云巖礦石,以每噸平均價值36元計算,越界開采礦產品價值共計376.56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
據此,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友立礦業罰金200萬元;判處汪建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責令追繳友立礦業違法所得1070多萬元。友立礦業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采納證據包括證人證言、和相關書面證據,包括上文提到的湖南省核工業二三〇研究所出具報告,以及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意見書等。
2020年1月6日,友立礦業、汪建良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再審決定,指令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再審裁定,維持前述判決。友立礦業認為再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該院于2024年9月14日駁回申訴。
申訴人不服,又向浙江省高院提出申訴。2024年10月,浙江省高院立案。
(來源:第一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