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迅猛發展,特別是AI應用的深度滲透,期貨市場的程序化交易近年來飛速發展。與此同時,也引起了部分市場參與者對程序化交易公平性的質疑,以及對其系統性風險隱患的擔憂,這些皆因監管框架缺位懸而未決。近日,中國證監會發布《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下稱《規定》),首次以部門規章形式構建了覆蓋事前、事中、事后的程序化交易全鏈條監管框架,精準消除了在程序化交易上的監管盲區。《規定》的核心價值在于:以可操作的細則填補了監管真空,特別是將高頻交易納入重點監管范疇,在鼓勵技術創新與維護市場公平之間建立了實質性的平衡機制。
制度破局:定義廓清與監管真空的終結
2010年,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期貨異常交易監控指引》中首次將“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批量下單、快速下單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程序”列為異常交易行為,邁出了對程序化交易監管的第一步。此后,各期貨交易所雖然逐步要求會員報備程序化交易信息,但卻始終未能解決兩大痛點:一是缺乏對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高頻交易的明確定義,導致對市場影響巨大的高頻交易長期游走在灰色地帶,部分機構利用主機托管獲取毫秒級速度優勢,實質上形成了“技術特權”,侵蝕了市場公平的基礎;二是監管的碎片化與力度不足,高頻交易潛在的操縱風險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比如,2015年某公司通過非法直連交易所交易系統,濫用技術優勢操縱期貨市場,暴露了原有監管機制的脆弱性。
《規定》第三條終結了上述困局,清晰定義了程序化交易是“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的行為,并采用特征歸納法對高頻交易進行界定。比如,具備短時間內報撤單筆數高、頻率較高,或日內報撤單筆數較高等一項或多項特征等,均被視為高頻交易。這一定義使純粹依托速度優勢的“速度套利”行為首次在法律層面具備了明確的可判定性,為監管執法提供了明確依據,從源頭填補了監管真空。
監管創新:構建全鏈條穿透式風控體系
《規定》的監管創新體現在構建了一個覆蓋主體、系統、行為、風險的完整閉環。
(一)準入機制:報告制筑起合規起點
《規定》最具突破性的設計是確立了“先報告、后交易”的準入機制,這并非對“報備制”的簡單升級,而是從無到有建立了強制性的事前報告制度。具體路徑為:普通客戶需與期貨公司簽訂專項委托協議并報告信息,期貨公司核查并報送交易所,交易所反饋并經期貨公司確認后客戶方可交易。而能直連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會員等,則需直接向交易所報告且被明確禁止從事高頻交易。對高頻交易者,報告要求更為嚴格,除需報告基本信息外,還必須報告交易策略類型及主要內容、最高報撤單頻率、單日最高報撤單筆數等核心參數。這相當于要求高頻交易者向監管層適度開放“策略黑箱”,實現了一定程度的策略透明化監管。這種穿透式管理,能更有效地識別潛在風險,也更契合我國散戶占比高的市場結構特點。
(二)技術治理:夯實系統安全與公平基礎
在一個健康的期貨市場,普通程序化交易對市場是中性甚至是有利的,而高頻的程序化交易,特別是用網速攔截訂單的程序化交易,本質上是市場中的作弊行為,對市場百害無一利。《規定》深刻認識到技術設施對公平性的影響,因此對期貨公司外接系統管理、系統功能、測試要求及禁止行為等進行了全面規范,并進一步要求交易所建立主機托管報告和席位管理制度,要求期貨公司合理、公平使用托管資源和席位,明確禁止向問題客戶提供托管服務。這些規定從系統接入、主機托管、席位分配等硬件基礎設施層面,最大程度地壓縮了利用物理優勢進行不公平競爭的空間,為所有市場參與者創造了更公平的交易環境。
(三)行為監管與風險防控:精準聚焦高頻交易
《規定》第五章“交易監測與風險管理”是本次新規的核心內容,其中第二十五條詳細列舉了需重點監控的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為,第二十六條則明確提出對高頻交易實行重點管理,要求交易所密切監測其行為變化、評估市場影響,并賦予交易所運用差異化手續費、報撤單收費、交易限額等經濟手段進行調節的權力。這種“重點監控+經濟調節”的組合拳,旨在精準抑制過度依賴速度優勢的投機套利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市場整體的系統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
市場重構:從速度競賽走向價值創造
《規定》的落地,對廣大中小交易者而言,意味著市場環境顯著改善。高頻交易被重點監管后,利用純粹的速度優勢進行“截單”“幌騙”等不公平的行為將受到嚴格限制,機構與散戶之間在技術接入層面的鴻溝被有效收窄,價格發現過程更趨真實。《規定》第二十八條對程序化交易者在發生可能引發市場重大異常波動的突發事件時,規定了必須立即采取暫停交易、撤銷委托等熔斷措施,這與現有的漲跌停板制度共同構成了防范異常風險的雙重保障,顯著降低了極端行情對交易者的沖擊。
可以預見,在高頻交易被戴上“緊箍咒”后,市場將從無序的“拼硬件、拼速度”轉向更健康的“拼模型、拼策略、拼基本面研究”的交易模式,基本面驅動和真正創造價值的量化策略將迎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這種轉型,正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服務國民經濟”立法宗旨的生動實踐,標志著中國期貨市場的程序化交易正從“叢林法則”邁向規范有序、公平競爭的“法治生態”。
《規定》的出臺,絕非對技術創新的束縛,而是為曾經“無序狂奔”的程序化交易套上了必要的“法治韁繩”,劃清了創新與公平的邊界。其深層價值在于,它用法律的語言重寫了市場的底層運行規則,將技術優勢引導至服務實體經濟和提升市場運行效率的正軌。正如《規定》起草說明所強調的“趨利避害、突出公平、從嚴監管、規范發展”原則,《規定》的核心目標是在有效管控風險、維護公平秩序的前提下,促進程序化交易規范健康發展。
隨著《規定》正式施行及后續配套細則逐步完善,輔以監管科技持續進步,中國期貨市場必將在法治規范與技術創新的雙輪驅動下,行穩致遠,為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貢獻更強大的金融力量。
(來源:期貨日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