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征。當前,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最艱難、最繁重的任務仍然在農村。作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在農村的具體落實,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是符合中國國情農情、適應社會生產力變化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要求的農村經濟新形式,正在為促進共同富裕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
從制度安排的角度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涉及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以及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均以保障農民生計、促進共同富裕為價值旨歸。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為促進農民共同富裕發揮兜底保障功能。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農村改革的紅線,也是促進農民共同富裕的底線。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制度安排,可以保障廣大農民的基本生計。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維護經濟社會穩定發展的根基,是保障農民生存權益、實現共同富裕的根本性制度安排。
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為促進農民共同富裕注入活力。雙層經營體制在“分”的層面保障農民生產經營自主性的同時,在“統”的層面強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統籌服務功能,即在規模化經營、社會化服務、市場化交易等方面發揮組織優勢,承擔著為農戶提供生產資料、信息、技術等服務職能,能夠促進適度規模經營格局的形成以及農村生產經營效率的提升。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可以充分發揮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制度優勢,進一步提高“分”的效率邏輯,強化“統”的統籌邏輯,以“統”賦能“分”,以“分”凝聚“統”,在公平保障中提升效率,在效率提升中保障公平。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在提升集體經營效率中促進農民實現共同富裕。一方面,通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對集體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和公益性資產等各類資產進行清產核資、確權登記,進而明確權屬關系、完善股份權能,有助于進一步拓展集體資源資產的產權權能,保障集體成員對集體資源資產擁有更加完整的收益分配權。另一方面,在產權主體明晰和產權結構完整的基礎上,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不僅利用其組織化、規模化、市場化優勢提升了集體資源資產的利用效率,并且通過創新集體收益分配方式提升集體收益分配效率,促進集體成員共享集體經濟發展成果。
從收入視角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賦能農民共同富裕的經濟邏輯主要表現為拓寬農民增收渠道,以及推動農民收入結構從單一的家庭經營性收入向“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的轉變。
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有助于提高農民工資性收入。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催生出新的產業形式和就業方式,例如農村電商產業、農產品加工業、特色農業、文旅產業等,能夠為集體成員創造新的就業平臺、提供新的就業崗位,有助于農民參與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以獲取工資性收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將土地等資源要素進行規模化整合,將集體成員從細碎化、分散化的土地經營中釋放出來,推動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能夠促進農民獲取新的收入來源。
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有助于提高農民經營性收入。立足資源稟賦與市場需求,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積極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延長產業鏈與價值鏈,能夠引導小農戶因地制宜發展特色產業,拓寬農民經營性收入來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的過程中,通過發揮統籌功能,在生產資料提供、經營方式改善、市場信息傳遞等方面為小農戶提供服務,可以進一步增強小農戶獲取經營性收入的穩定性。
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有助于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推行以來,隨著集體資源資產確權登記、股份制經營架構的建立以及市場化運行機制的完善,農民從閑置的集體資源資產中獲取財產性收益已成為現實。在財產性收益分配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四十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財產的收益權以份額形式量化到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作為其參與集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可以看出,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通過股份制方式對集體資產進行股權量化,以“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分配制度保障成員獲取集體資產增值收益,從法理層面保障了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增加。
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不僅要實現集體經濟發展效率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實現集體經濟發展成果的普惠共享。
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為鄉村更有效地提供公共產品。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能夠進一步夯實村莊的公共財政實力,解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提供公共服務的資金短缺問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對村集體收益進行再分配,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醫療、養老、環境、教育、文娛等公共與公益性事業提供直接支持,不僅可以更好地滿足農民對于公共服務的需求,也有利于吸引外部投資以及專業人才,為農業農村發展營造更加積極向上的良好氛圍。
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進一步提升鄉村治理效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指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健全鄉村治理體系、實現鄉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凝聚力、鞏固黨在農村執政根基的重要保障”。這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鄉村基層治理的功能和定位,凸顯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于鄉村治理的特殊職能。一方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著集體資產監督管理、保障集體成員權益、控制內部經營風險的復合職能,為鄉村善治貢獻組織化力量。另一方面,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構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等治理機構,有助于凝聚集體成員意志、規范集體成員行為、團結集體成員行動,實現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制度化和規范化,為實現農民共同富裕奠定有序的治理秩序。
來源:光明日報